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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通报了“微信群管理员踢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出借自媒体账号要为实际使用人言论负责”等十个案例。相关案例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舆论监督行为的言论边界,对于歪曲原文原意、强行嫁接事实与结论的转载、转引行为,依法认定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7888:cc-www:7888:cc中新网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 陈杭)在北京四中院审理的所有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言论类侵权占比最高,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问答型知识平台上,因网络言论随意性强、公开范围广,本身易引发冲突,且纠纷内容易快速扩散,进而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升级、激化各方对立情绪,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通报会上,李迎新还围绕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自媒体发文随意配图”、“社交媒体账号管理不当”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助推清朗网络空间构建。
李迎新表示,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案件频发,以校园言论侵权、网络交友问答类言论侵权、网络游戏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等为主,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加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部分甚至导致学业中断、精神抑郁,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家长、学校、社会的重视。
同时,案例体现了法院对于网络平台应尽到审慎监管义务的裁判观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承担平台责任,合理强化事前审核能力、“通知—必要措施”职责、披露义务等,并且不得非法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以全面减少涉网络平台侵权行为的产生。(完)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北京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范围内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上诉案件。近三年来,进入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超过1600件,主要以网络侵犯名誉权为主,同时涉及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益,部分消费和服务类案件涉及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类侵权纠纷以及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同时,与数字生活、人工智能息息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在不断涌现。例如,涉及个人信息、数字人格权、数据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案件,在网络社交、网络购物、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等不同应用场景中都有发生,部分案件仅有单一主体直接侵权,部分案件存在多主体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权,对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均提出了新的挑战,考验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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